勞工因雇主歇業而遭積欠工資時,該怎麼辦?

文◎李永然律師

問題:小英在強強貿易公司服務,公司因受金融海嘯影響而歇業,致小英有五個月的工資未領到,小英依法該如何救濟?

解析:公司「歇業」,係指雇主終止營業(參見行政院勞委會85年6月11日(85)台勞動二字第119752號函)而言。勞工因雇主歇業致積欠工資,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8條第1項有保障性的規定,即「雇主因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」,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,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」。該優先地位除「法律」另有規定外,僅次於「抵押權」,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(參見內政部74年5月21日(74)台內勞字第294903號函)。
    勞工如依前述規定,向公司請求,都尚未能獲得清償,該怎麼辦?此時可進一步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8條第4項規定:「雇主積欠之工資,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,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…」(註1)。
    所以,就本案例而言,小英可以先向強強貿易公司主張公司對其所負的薪資債權有「優先受償的權利」;倘仍未獲清償,則可以向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」請求墊償。
    而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」為強強公司先墊償之後,則再由勞工保險局代位行使勞工的工資債權,依法向雇主求償已支付的墊款,此項法定代位請求權行使的內容,乃係勞工依法得向雇主主張最優先受償的工資債權(註2)。
    以上說明,供讀者參酌運用(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、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)。

註1、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」乃係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8條第2項的規定所設,其由雇主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的費率,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,作為墊償該法第28條第1項積欠工資之用。
註2、參見高雄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86號裁定、90年度訴字第720號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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